(2014)安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山泉润果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与马连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山泉润果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马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山泉润果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丘市辉渠镇落鸦石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百信,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马连刚,居民。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马连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连刚之妻孙玉兰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庵上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连刚之妻孙玉兰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庵上支行账户907091000011128298384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4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