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英与被告龚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英,龚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624号原告兰英,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龚建华,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英与被告龚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英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兰英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