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英与被告龚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英,龚建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624号原告兰英,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龚建华,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英与被告龚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英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兰英负担。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