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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35-2号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连相照,经理。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强,经理。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王建波,经理。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