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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更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福发犯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更615号罪犯李福发,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福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2017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李福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发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累计达标分14分。另查明,罪犯李福发原判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均已缴交。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执行情况一览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福发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福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也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经审前调查,其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具备监控、矫正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琳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