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玉珍与尹思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珍,尹思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尹思柳,男。吴玉珍与尹思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尹思柳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吴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玉珍申请执行尹思柳关于(2016)桂0203执542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尹思柳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