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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宗明与曹友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明,曹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周宗明,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曹友谊,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第5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周宗明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5598元。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