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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行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邹祥灵、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祥灵,惠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行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祥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连聪,局长。上诉人邹祥灵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祥灵以其愿意配合惠东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工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祥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祥灵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祥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 南审判员 覃 毅 华审判员 黄 潮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权(兼)廖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