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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潘静宜与郑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宜,郑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潘静宜,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向阳,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潘静宜与被执行人郑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547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向阳银行存款59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