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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唐护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护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护真,男,汉族,高中文化,深圳诚信速尔物流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暂住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程江波,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护真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护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护真系深圳市诚信速尔物流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员工,因赌博欠款,意图抢劫公司财务黄某,并准备了口罩、帽子等物品。2015年12月30日,唐护真骑电动单车来到本市福田区田面村30栋楼下,撞上正准备去上班的被害人黄某,对黄某的头部进行殴打并试图抢走黄某身上的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5417元)。黄某反抗且尽力护住单肩包,唐护真见无法得手随即逃离现场。事后,唐护真打电话向公司主管吴某承认抢劫经过,并主动回公司投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唐护真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唐护真的身份材料、登记保存清单、速尔公司财务被抢金额的说明、通话记录、出警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护真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护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护真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称在抢劫过程中主动放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系自首;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护真犯抢劫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护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护真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护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华鹏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