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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云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云,刘龙,宋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2094号原告张学云,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刘龙,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被告宋东海,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张学云与被告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被告刘龙申请追加宋东海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通知宋东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张勤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龙、宋东海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学云诉称:2015年8月29日,被告宋东海由被告刘龙担保,向原告借款50600元。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现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600元,承担利息5000元。被告刘龙、宋东海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未按期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被告宋东海由被告刘龙担保,向原告借款506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9日,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上浮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利息承担至借款付清之日;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期限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宋东海未向原告偿还,被告刘龙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还款承诺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宋东海由被告刘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借款50600元,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宋东海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其逾期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在被告宋东海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刘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600元的主张,有原告提供的提供的二被告签名的借条和还款承诺书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自借款之日起,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至起诉之日共计五个月的利息5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在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上浮利率的四倍计算,现原告按照月利率2%要求被告承担五个月的利息5000元,其主张的利息不超过双方的约定,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宋东海、刘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东海偿还原告张学云借款50600元,承担利息5000元,合计55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东海追偿。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宋东海、刘龙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勤 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蒋睿彧注: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