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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金永与青岛日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永,青岛日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永,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青岛日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永与被执行人青岛日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5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交来案款77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胶劳人仲案字(2015)第152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