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宗英与余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英,余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宗英,女。被执行人余玉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余玉香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余玉香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玉香工资收入在另案扣划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余玉香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华审 判 员 廖 国 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瑞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