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美锋与胡荣珍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美锋,胡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449号申请执行人石美锋被执行人胡荣珍申请执行人石美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荣珍公证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证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42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胡荣珍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东五街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内,该房屋不能抵押、买卖、过户。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查封物灭失毁损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