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70号原告卜某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王某某庭外已调解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卜某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