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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170号原告卜某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王某某庭外已调解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卜某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