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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483、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XX、黄智勇与成���十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黄智勇,成都十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483、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XX。申请执行人黄智勇。被执行人成都十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XX、黄智勇申请执行成都十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45、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十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车籍,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45、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潇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