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丙亮等人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付占立、夏雨英、张新凤、付柯鑫、付梓茜被执行人:马丙亮、庞振兰、郭玉平、马天宇、马浩洋、余战立本院已立案受理付占立、夏雨英、张新凤、付柯鑫、付梓茜申请执行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6年4月2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司连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