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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伟新抢劫罪、盗窃罪、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305号罪犯王伟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新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伟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王伟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王伟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8次嘉奖;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