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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农善林与李新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善林,李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农善林,男,壮族。被执行人李新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农善林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李新梅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新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新梅与案外人李传运共有的位于柳州市东环大道101号华林君邸5楼3单元602号房屋一套。但由于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李新梅与案外人李传运共有,本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李新梅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善林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新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农善林可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