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胡继东与徐锐、钱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292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万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被告:钱某,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19日,两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徐某亲笔立欠条一张。后因原告需资金周转,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然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以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证据3、欠条,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徐某、钱某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徐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9月19日,徐某向胡某某借款20000元,并由徐某向胡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胡某某向被告徐某与钱某索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13年9月19日被告徐某欠原告胡某某20000元,现应当返还。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某、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