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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炳江与张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炳江,张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899号原告:金炳江。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德。原告金炳江与被告张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卫德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卫德因需于2013年10月2日向原告金炳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日期。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炳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卫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