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世学与被告邓有祥、丁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学,邓有祥,丁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81号原告徐世学,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被告邓有祥,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丁琴,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学与被告邓有祥、丁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世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徐世学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