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92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涛与被告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涛,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923之一号原告张晓涛。被告马德存。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哈布特盖噶查。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晓涛与被告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的价值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