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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玉苗与巴林左旗鑫隆超市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苗,巴林左旗鑫隆超市,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苏玉苗,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鑫隆超市,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鞠天华。被执行人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鞠天华。被执行人鞠天华,男,现住巴林左旗。苏玉苗与巴林左旗鑫隆超市、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60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鑫隆超市、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玉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鑫隆超市、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玉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巴林左旗鑫隆超市、赤峰天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天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鞠天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玉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