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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国喜、张彪、赵学法、孙忠福、安阳申请执行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喜,张彪,赵学法,孙忠福,安阳,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317号申请人:孙国喜,男,1981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彪,男,1987年出生,汉族。申请人:赵学法,男,1968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孙忠福,男,1980年出生,汉族。申请人:安阳,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终字第236号、235号、232号、234号、233号民事调解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610号、614号、612号、611号、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有租赁房屋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租赁房屋的收入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