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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祥与王彪、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罗湖支公司深南东办事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王彪,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罗湖支公司深南东办事处,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1027号原告:张祥。被告:王彪。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罗湖支公司深南东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湖北宝丰大厦1408室。诉讼代表人:李艳芬。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501-1506室。法定代表人:何文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与被告王彪、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罗湖支公司深南东办事处、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对被告王彪、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罗湖支公司深南东办事处、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