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李再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李再坤,颜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再坤,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颜玉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系李再坤之妻。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再坤、颜玉琼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再坤、颜玉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