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殷宏伟诉被告吉林市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鸿伟,吉林市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688号原告:殷鸿伟,男,1961年11月13日生,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10-5-85号。委托代理人:宋明晔,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2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赟,该公司职员。原告殷鸿伟诉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合金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鸿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明晔、被告铁合金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鸿伟诉称:原告入厂从事烧锅炉工作,开始烧煤后因进行技术改造由烧煤变为烧工业煤气,工作至今,原告因常年处在锅炉房从事烧煤气司炉工作,所燃烧料为电炉工业煤气,直接接触电炉工业煤气燃料及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常年处于高温,操作条件差,劳动繁重。原告所在单位因其单位工作疏忽大意,未在原告档案中登记原告现从事的工种为“煤气司炉工”,而仅泛泛登记为“锅炉操作工”,故导致原告所从事工种名称有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煤气司炉工因工作环境及工作性质直接接触有害有毒物质,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性质,应依法享受“有毒有害”工种性质的相关待遇,对此被告知悉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及工作性质,此方面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人事档案中完全能够体现。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种为“煤气司炉工”,属“有毒有害”工种性质。2、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岗位差额津贴补助费(保健费)2580元(2013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每月差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铁合金股份公司承认原告殷鸿伟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殷鸿伟为原吉林铁合金厂动力分厂职工,登记的工种为锅炉操作工。2009年1月1日,殷鸿伟与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工种)为锅炉操作工,工资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商定。2014年12月17日,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公司变更为吉林铁合金股份公司。殷鸿伟以其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工作性质,应享受相应的待遇为由,申请仲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作出吉市劳人仲不字(2015)第20-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为由,对殷鸿伟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铁合金股份公司劳动保健标准调整的暂行规定、照片、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殷鸿伟从事的工种是否为可以提前退休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殷鸿伟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殷鸿伟与铁合金股份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殷鸿伟从事工种为煤气司炉工的事实均无异议。铁合金股份公司应按照《关于公司劳动保健标准调整的暂行规定》平等给予殷鸿伟该规定项下相应标准的保健待遇。庭审中,铁合金股份公司自认殷鸿伟所从事的煤气司炉工工作应当按照该规定的一类标准即每月120元享受保健补助,且公司已有煤气司炉工按照一类标准享受补助待遇,铁合金股份公司仅依据劳动合同登记的工种发放补助却未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内容,违反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亦不符合公司制定的保健费标准的规定,故殷鸿伟要求被告铁合金公司支付2013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的保健费差额1,920元(32个月×60元/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殷鸿伟2013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的岗位津贴差额1920元。二、驳回原告殷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