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董明与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居民。被执行人徐军,居民。原告董明诉被告陈文功、徐军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工资收入。本院认为,本院已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徐军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全部执结,依法程序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