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治东、张成会与张治友土地承包征收费用补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东,张成会,张治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302号原告张治东,男,汉族。原告张成会,女,汉族。被告张治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东、张成会诉被告张治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东、张成会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东、张成会撤回对张治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治东、张成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胡誉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