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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治东、张成会与张治友土地承包征收费用补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东,张成会,张治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302号原告张治东,男,汉族。原告张成会,女,汉族。被告张治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东、张成会诉被告张治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东、张成会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东、张成会撤回对张治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治东、张成会共同负担。审判员  胡誉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