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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希敏与被执行人张诚娟、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希敏,张诚娟,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钟希敏,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张诚娟,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钟希敏与被执行人张诚娟、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张诚娟、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诚娟、刘强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及张诚娟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车位已拍卖,除扣除本案各种诉讼费用和其他系列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执行款外,本案申请执行人钟希敏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43601.96元,现被执行人张诚娟、刘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钟希敏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人张诚娟、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孟斯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子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