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谭杰与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卓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谭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卓小明,男,汉族。谭杰与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谭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20栋1单元22-1号、8栋2-11号房屋各一套及车牌号为桂B×××××小轿车为被执行人卓小明所有,其中,两套房屋为柳江法院现行查封,本院为轮侯查封,桂B×××××小汽车有抵押登记,上述财产均已在他案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被执行人卓小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杰申请执行卓小明关于(2016)桂0203执735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丽霞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