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水德志,赵国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273号原告孙国强。原告水德志。被告赵国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水德志诉被告赵国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水德志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强、水德志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水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国强、水德志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