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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农俊与丘道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俊,丘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农俊,男,汉族。被执行人丘道雄,男,汉族。农俊与丘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农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农俊申请执行丘道雄(2016)桂0203执545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丘道雄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