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占武与孙树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武,孙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武,男,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孙树国,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占武与被执行人孙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树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占武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账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