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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汤贞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267号罪犯汤贞鸿。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贞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汤贞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于2015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汤贞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1月15日,罪犯汤贞鸿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贞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贞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