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杜长水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袁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行初字第38号原告杜长水,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曹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昌梅,区农工办工作人员。第三人袁龙娥,女,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杜长水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袁龙娥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