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鹏与文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文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被执行人文毅。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文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文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鹏借款本金2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毅名下鄂A×××××奥迪牌小轿车予以了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按和解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文毅名下鄂A×××××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