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超与包力恒、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包力恒,戚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277号原告:徐超。委托代理人:钟奇轩(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力恒。被告:戚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包力恒、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超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