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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超与包力恒、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包力恒,戚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277号原告:徐超。委托代理人:钟奇轩(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力恒。被告:戚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与被告包力恒、戚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超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