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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邢玉鹏、贺金财与何福奎、何红彬、周海峰、何福坤 追偿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鹏,贺金财,何福奎,何红彬,周海峰,何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邢玉鹏,住所地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贺金财,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何福奎,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何红彬,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周海峰,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何福坤,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邢玉鹏、贺金财申请何福奎、何红彬、周海峰、何福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何福奎何红彬周海峰何福坤应支付申请人邢玉鹏、贺金财案款31742.0元,承担执行费376.13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尚有2174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福奎何红彬周海峰何福坤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