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贾四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42号罪犯贾四虎,男,1951年3月4日生,回族,甘肃省泾川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平凉监狱。罪犯贾四虎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以(2012)平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服装加工生产中,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完成了劳动改造任务。获记功2次,2012年年终评审鉴定为暂不定等次,2013、2014年年终评审鉴定均为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四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贾四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贾四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贾四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至2035年10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山晖审判员 孙国峰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