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敏梅与蒋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梅,蒋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6号原告:蒋敏梅。被告:蒋平花。原告蒋敏梅为与被告蒋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蒋平花因需分别于2014年4月13日、4月14日向原告蒋敏梅借款140000元、50000元,共计1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偿还了50000元,尚欠140000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平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敏梅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蒋平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欢球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