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文科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39号罪犯张文科,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平凉监狱。罪犯张文科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甘刑一复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不怕吃苦,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依据《平凉监狱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细则》之规定,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评审鉴定为较好,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科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张文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文科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山晖审判员 孙国峰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