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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罪犯刘玲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56号罪犯刘玲玲,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罪犯刘玲玲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1)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遵守监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观看政治新闻。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提高加强自己的法律认识;积极参加文化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获得了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1次,该犯累计积分134.8分,确有悔改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玲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玲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刘玲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玲玲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杨 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