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星、鲍杭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星,鲍杭秋,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079号申请执行人吴星,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鲍杭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郭毅,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杭秋、郭毅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钱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