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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罪犯廖清爽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清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152号罪犯廖清爽,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酒泉监狱。2012年7月19日嘉峪关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清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清爽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酒泉监狱提出该犯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认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清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廖清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廖清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廖清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35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山晖审 判 员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王雨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鸿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