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永申请执行人王永久与被执行人宁江区善友镇林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久,宁江区善友镇林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久,男,汉族,1959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宁江区善友镇林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家村”)。法定代表人吴志学,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永久与被执行人宁江区善友镇林家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林家村给付原告王永久劳务费款52100元。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5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