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崇文诉额尔敦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崇文,额尔敦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215号原告吕崇文,男,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被告额尔敦木图,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原告吕崇文诉被告额尔敦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格吉勒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崇文、被告额尔敦木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崇文诉称,被告额尔敦木图于2015年5月8日在我处赊购了玉米种子、农药、化肥5175元。被告额尔敦木图为我出具两枚欠据,约定于2015年11月1日付款。债务到期后被告额尔敦木图未给付。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额尔敦木图给付赊购玉米种子、农药、化肥款5175元及逾期利息每月按3%支付。被告额尔敦木图庭审答辩称,我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农药、化肥是属实。但该玉米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玉米缺苗,我当时通知原告来检查,但原告没来看地,到秋玉米中黑点,现在玉米还在院子里放置,玉米没有人收购,所以我不同意给付这笔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额尔敦木图于2015年5月8日在原告吕崇文经营的农资经销处赊购银河14、25袋、包衣2盒,计1425元,又一笔中航15袋、长效10袋、计3750元。共计5175元。被告额尔敦木图为原告吕崇文出具两枚欠据,约定于2015年11月1日付款。到期后被告额尔敦木图以玉米种子有质量问题,当年种的玉米已减产为由当时未给付所欠货款。上述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原告吕崇文提举的被告额尔敦木图出具的借据两枚;原、被告陈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额尔敦木图在原告吕崇文处赊购玉米种子,化肥、农药事实存在,原告吕崇文与被告额尔敦木图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额尔敦木图向原告吕崇文出具欠据,应当按约定时间付款。被告额尔敦木图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额尔敦木图提出玉米种子有质量问题,出现缺苗,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及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尔敦木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吕崇文赊购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款5175元,并自2015年11月2日始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上款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额尔敦木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