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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天华与马宝军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华,马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华,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宝军,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杭锦旗。本院立案执行杨天华申请执行马宝军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天华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机关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1403元,执行费7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