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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任淑梅申请执行张佰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梅,张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任淑梅。被执行人张佰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佰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佰生于2016年1月4日给付150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