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社与范某某、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社,范某某,靳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无执字第000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无民二初字00243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彤 微信公众号“”